管理要求
4.1 制度
4.1.1 将水路的清洗消毒、维护、监测等工作纳入医院感染管理, 定期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4.1.2 制定并落实水路清洗消毒相关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清洗消毒制度、消毒效果监
测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清洗消毒应急预案、维护制度等。
4.2 人员培训
4.2.1 从事水路清洗消毒工作的相关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包括以 下知识与技能:
a)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个人职业防护;
b) 水处理设备、消毒剂及清洗消毒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c) 水路清洗消毒、监测;
d) 水路及其连接的口腔器械构造特点与维护。
4.2.2 由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负责水路的清洗消毒、维护及监测,且人员宜相对固定。
4.3 口腔综合治疗台及用水
4.3.1 口腔综合治疗台宜设置具有各管道水路排空功能的装置,水路材质应选择耐腐蚀的材料。
4.3.2 输入水的源水至少应符合 GB 5749,宜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2020 版) 要求 的纯化水。独立储水罐应使用纯化水,连续使用时间应≤24h。
4.3.3 诊疗用水的菌落总数≤500 CFU/mL(R2A 琼脂培养基)或≤100 CFU/mL(营养琼脂培养基)。有条件 的医疗机构宜选用 R2A 琼脂培养基, 两种方法均不应检出致病菌。
4.3.4 口腔外科手术、种植牙操作应使用无菌水。
4.3.5 口腔综合治疗台污水排放管道应接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其它排放方式应符合 GB 18466。
4.4 消毒产品
4.4.1 消毒产品应具有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中水路消毒产品检验项目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其中,同一个消毒产品,不同消毒剂量应分别检测相应的 指标微生物的杀灭效果。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仅用于水路轻度污染水(指未产生生物膜、无疑似或确诊传 染病患者使用、未发生医院感染暴发)的连续性消毒,也可参照《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 评价规范(试行)》(2005 年版)进行测定],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4.2 使用的消毒产品应对人员安全,对水路的材质基本无腐蚀性,不影响诊疗器械及口腔材料的临床 使用寿命。
4.4.3 自产化学因子的消毒器械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4.4.4 消毒器械宜具备主要检测指标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储存和打印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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